时间:2021-06-10 10:07:08
一是落实落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“出庭又出声”,特别是就可以进行调解、协调的案件发表实质性意见,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。通过司法建议、审判白皮书等方式,推动行政机关建立调解授权及决策机制,建立非因滥用职权等导致违法调解的免责机制,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,助力法治政府建设。
二是深化“府院联动”机制建设,搭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平台,及时将行政争议引流化解,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组织保障,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。